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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5-11-04 12:30:29???? 点击次数:?

 

一、为规范毕业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毕业论文作假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文件制定,结合体球网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体球网全日制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包括论文、设计和其它综合训练等,统称为毕业论文)出现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处理。

三、本办法所称毕业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四、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五、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六、学校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建立毕业论文审查检测制度。对本科学生毕业论文统一进行学术诚信检测。检测结果作为毕业论文作假行为的基本认定依据。

七、对通过答辩并正式提交的论文,凡被举报或检测发现有作假嫌疑的,学校将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和学术委员会成员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学校评定委员会办公室7日内书面通知学位申请人所在系,并由系书面告知学位申请人;学位申请人如对认定和处理结果有疑义,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3名以上同行专家对论文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进行认定;专家组负责复审的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由办公室将复议处理意见通知申请人。

八、本科学生毕业论文经查实确认系购买、由他人代写(做)、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校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一年或开除学籍处分。已经获得学士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士学位,注销学位证书,并将结果通报其所在单位。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

九、为他人联系代写(做)、出售毕业论文或者组织毕业论文买卖、代写(做)的人员,属于在校本科学生的,学校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一年或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学校视情况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聘任合同。

十、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以及毕业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生毕业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除按《长沙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长大教[2007]75号)进行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聘任合同。

十一、学校将毕业论文审查检测情况纳入各教学单位教学状态评估与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毕业论文作假或者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校对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十二、对本科学生、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学校应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三、本科学生毕业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十四、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