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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发表时间:?2015-11-04 12:26:47???? 点击次数:?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体球网实际情况,制订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凡达到以下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应届毕业生,均可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系统地、坚实地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经审核准予毕业。

3、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并通过国家大学英语(或日语、俄语等)四级考试。

4、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和用机操作能力,并获得湖南省非计算机专业的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5、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6、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通修课程和学科核心课程,平均学分绩3.0以上(含3.0)。

第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因政治上犯有严重错误、违法乱纪、道德败坏或其他原因受过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或受过两次处分者。

2、在校期间曾有一次德育综合考核总评成绩为差者。 

3、通修课程、学科核心课程和选修课程总学分未达到该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总学分;选修课程不按第八条的要求选课的。

4、因学习成绩差退学试读者。 

5、在校期间未取得学校规定的有关科目统测合格成绩(如全国四级外语统测、全省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统测等)。

6、在校期间曾有一次考试作弊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对于作弊处分后在各方面有突出表现者,经学位委员会评审,视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7、通修课程和学科核心课程,平均学分绩3.0以下者。

8、体育课补考不及格者。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为:

1、学生临毕业前,向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2、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应届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将拟准予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理由上报教务处

3、教务处根据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及原因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确定正式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4、学校举行毕业典礼,宣布授予学士学位名单,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生至毕业,没有完成规定学分和没有通过四级英语国家统考及计算机省级统考者,允许毕业后二年内完成所需课程及有关统考(课程成绩不及格,必须随班补考),其成绩合格,可补授学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