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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5-11-04 12:25:37???? 点击次数:?

 

为了维护、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学籍管理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录取通知书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书面(附居委会或村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的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省教育厅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后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组织对学生进行健康复查,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应符合教育部与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要求。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本人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本人可以向学校申请重新入学,应于下一学年开学两周内提出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进行复查诊断,复查合格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到、缴费、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该学期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当向学校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不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再享受在校生待遇。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转专业

第五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按“符合学生实际、控制人数规模、规范操作程序”的原则进行。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在其他专业方面确有专长(经转入学院负责人测试证明),或不适应原专业学习,转到相应专业能有利于发挥其特长的;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确认和校医院复查核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相关专业学习的;

3、 因专业调整、停办,休学期满的学生,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转专业:

1、文科类专业不能转理科类专业(文理兼招除外);

2、艺术类专业与普通类专业之间;

3、大学二年级以上的学生不得转专业(含二年级);

4、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要求的;

5、在校期间因各种原因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或有考试不及格现象;

6、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

7、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专业。

第七条  各专业接收转入学生计划,为该专业就读人数的2%(专业人数已达到300人以上的接收转专业学生比例为1%)。如申请转入学生数超过转入比例,申请转专业学生必须参加统一的专业已学相关课程的考试,根据学生考试综合成绩择优录取。

第八条  办理程序

1、申请。学生每期期末放假前(6月1日-10日、12月1日-10日)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并提交《学生专业调整申请审批表》,经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呈交转入的二级学院审核。

2、审核。转入学院于每年6月11-20日或12月11-20日进行转专业情况审核或考试,并签署初审意见交学校学籍管理中心。

3、公示。学籍管理中心根据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初审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在学校网站上公示5天。

4、异动。公示无异议者,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提交转专业学籍异动,待湖南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下发正式转专业名单。已获批同意转专业的学生在第二学期开学期间办理转专业报到手续,并按转入年级专业学费标准交费(同年度转出专业收费标准低于转入专业的需补交差额,转出专业收费标准高于转入专业的不退差额)。

第九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

1、学生转专业后,必须修完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学分,方可毕业。

2、学生转专业后,原已修读课程和学分与转入专业相应课程的内容相同或相近时,可以申请办理免修手续。

3、转入专业计划开设的课程,没有修读或只修读课程的部分内容,应补修或重修;若未修课程与现有开课时间冲突,可以通过自学方式修读,由转入学院负责以闭卷方式进行课程考核。

4、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不得超过一次。

 

第三章  转学

第十条  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第十一条  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转入学生自己负责转出学校所需费用,转出学生须缴纳招生计划占用的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层次学历的;

4、应予退学的;

5、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规定不能转学的。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教育部门协商,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教学课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内经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教学课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为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4、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5、其他符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

第十四条  办理休学手续的程序 

1、学生本人申请,并提交《休学申请审批表》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学工处审核,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

2、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由学校通知相关学院并转告本人办理休学手续;

3、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也不得提前复学。

第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2、已迁户口入校的休学学生户口可不迁出学校;

3、因病、因伤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医药费按医保政策执行,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按规定办理;

4、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必须于开学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

2、因病、因伤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近半月内本人身体检查的康复证明;退役复学学生须持退役证书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认定合格的方可复学;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相应的低年级学习。

3、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五章  退学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在一学年内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有6门以上者;

2、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超过规定年限3年)内未完成学业的;

3、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7、恶意拖欠学杂费,不按学校规定缴纳学杂费的;

8、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未休学者。

9、本人申请退学,经教育挽留无效者。

第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或寄发给学生家长,同时报教育厅备案。

第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在一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条  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患者或其他某种严重疾病(含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第二十一条  退学学生根据学习年限或修完课程按教育部规定发给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对退学有异议的,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二十五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毕业、结业、肄业的审核

第二十六条  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考核合格,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操行表现合格,通过并获得毕业资格,缴清学杂费,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招生时确定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退学,经考核所学过的80%课程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完成了学习年限(含允许延长的学习时间)并修读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1、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未全部合格者;

2、操行评定不及格者;

3、同一门课程第三次补考不及格者。

4、未交清学杂费者。

第三十条  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结业两年内,通过学校组织或认可的培训和考核,或参加社会自学考试,成绩合格者,学校承认其相应的必修课程,累计完成规定的必修课程,达到毕业要求的,予以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延期毕业的时间以学年为单位,有关毕业离校手续一律在毕业学期期末办理。

第三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明书。

第三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教育厅注册,并在学校网站发布。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政策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毁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学籍信息变更

第三十六条 学生学籍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变更或身份证号码变更(同一学生不可同时既变更姓名又变更身份证号码)。

第三十七条 学生如需变更姓名或身份证号码,需提供以下材料:变更前身份证复印件、变更后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以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公民主项信息变更证明原件(加盖派出所公章)。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安排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集中受理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逾期顺延至下个工作周期。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应按国家规定统招的本、专科学生。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3级学生开始执行,如有与教育部、省教育厅新学籍政策有冲突的,以教育部、教育厅新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