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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5-11-04 12:10:30???? 点击次数:?

 

第一条 服从安排。学生必须在校内严格按学校指定的寝室、床位住宿,不得擅自调换;个别走读的学生需经本人申请,家长签意见,经研究同意后方可在校外住宿。

第二条 遵守作息时间。按时起床,积极参与晨练、晨读;按时就寝,统一熄灯后,不准喧哗、嬉闹。

第三条 文明就寝。禁止外宿或留宿其他人员,严禁男、女学生非法同居。

第四条 遵纪守法。不准在宿舍内经商、推销;不准传看黄色书刊、影视;不准制造传播反动和恐怖言行;不准散发张贴传单广告;不准私藏管制刀具;不准打架斗殴。

第五条 爱护公物。宿舍内的公共设施不得私自调换、拆装、转移。注意节约用水、用电,做到人走灯灭。

第六条 注意安全。严禁宿舍内乱接电线和使用电炉、电热器、煤油灯、酒精炉、煤炉、液化气、电热毯等;严禁在宿舍做饭,遇到紧急情况及时报告。

第七条 讲究卫生。保持宿舍通道畅通,空气清新,内务整洁。不准在学生宿舍用餐和向门窗外乱丢乱扔。

第八条 保护财物。个人财产、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宿舍不要存放现金,离开宿舍必须锁好门窗。宿舍钥匙由宿管员统一管理、配发,学生不得私自配制钥匙,不准私自换锁、加锁,更不得把钥匙交给别人。

第九条  创建“文明寝室”。凡能达到规定标准的寝室,均可申报“文明寝室”,经验收合格后予以挂牌,并可进一步升格为“示范文明寝室”。

第十条  辅导员夜间查寝规定

1、按时查寝:

辅导员每晚21:00以后到班级学生所在的寝室查寝,并到相关楼栋宿管员值班室签到,同时,向宿管员反映当日学生在校住宿情况,以便宿管员及时准确地掌握楼栋学生住宿动态。学生因事请假不能住校的要提前办理请假手续交宿管员登记备查,逾期不予补办。

2、查寝要求:

坚持“四不”原则:(1)不准未查寝先签到;(2)不准请人签到或代为他人签到;(3)不准隐情瞒报;(4)不准敷衍塞责走过场。要加强班级寝室的日常管理,制止学生住校外和夜不归寝,排查寝室安全隐患,清整寝室内务卫生,安抚疾病和心理障碍学生,化解学生矛盾。如果辅导员和宿管员私下进行查寝舞弊,一经发现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当事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3、其它相关规定:

(1)请假规定:辅导员因事请假,当日或数日内不能按时查寝的,应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待假条批准后由所在二级学院学工干事或本人将请假批条交宿管部(不直接交宿管员,避免宿管部失查)。同时,二级学院或辅导员要委托专人接替查寝,并向宿管员说明查寝情况。逾期补办请假手续的视为缺勤。无故缺勤者,纳入当月绩效考核;

(2)晚归规定:个别学生在查寝时不在本寝室的,应在23:00宿舍统一熄灯前主动到宿管员处自行销号,否则,视为缺寝。23:00整寝室楼门关锁,此时归寝的学生须凭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进入宿舍,必要时宿管员还要与班级辅导员电话确认后方可入内,但不得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晚归学生无正当理由的,要向宿管员写书面检讨或给以通报批评;

(3)应急规定:学生在寝室因突发疾病或有突发事件发生时,无论是白天还是晚上,辅导员都应随叫随到(24小时内不得关机、保持通讯畅通),积极稳妥地开展救护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