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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助学金评审与管理

发表时间:?2015-11-04 12:08:15???? 点击次数:?

 

第一条 奖助学金类别及标准

1、国家奖助学金。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一等助学金、国家二等助学金、国家三等助学金等。

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学年。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学年。

国家一等助学金4000元/人·学年。

国家二等助学金3000元/人·学年。

国家三等助学金2000元/人· 学年。

2、企业奖助学金,即奖助学金由校企合作企业提供,标准在1000---3000元/人·学年。

3、学校奖助学金,即奖助学金由学校董事会提供,标准在200—5000元/人·学年。

4、校友、社会人士个人奖助学金,即奖助学金由校友、社会人士个人提供,标准不定。

第二条 奖助学金评选范围及条件

1、评选范围

(1)凡全日制普通高校统招在籍学生均可参加国家奖、助学金评定。中职和技工按照其学籍权限申请和评选。

(2)因违犯校纪校规,受到党、团、行政处分者(含学校通报批评的),不得参加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

(3)未通过《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者,不得参加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特殊情况须经学校奖励资助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

(4)参加过补考或课程重修者,不得参加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因公或其他特殊原因须经学校奖励资助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

(5)故意拖欠学杂费或其它费用者,不得参加所有奖、助学金评定。

(6)因个人原因休学者不能参加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

(7)自动放弃学籍或开除学籍者不得参与所有奖助、学金评定。

(8)有行贿受贿或徇私舞弊行为者取消所有奖、助学金的评定。

2、评审条件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条件

①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热爱学校;模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②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教学计划内课程考试的成绩优良。专业学习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

③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努力增强身心素质,本学年体育成绩达标。

④具体评选细则(含国家各类助学金),根据学校依国家下达的指标和有关政策制订的当年文件为准。

(2)学校、企业、个人奖助学金评定标准

①成绩特别优秀、表现良好、家庭困难的学生,不论是否获得国家奖助学金,均可以申请享受学校、企业、个人给予的奖助学金;

②为学校争得荣誉者,即在参加上级部门、社会各界组织的各种学习科目、文艺表演、体育比赛、职业技能竞赛、演讲、辩论赛活动中获前三名者奖200—1000元;

③为校企合作企业争得荣誉者,如小发明用于生产、技术革新提高生产效率、为企业进行形象推广、冠名班企业对订单学生的资助等,一事一奖,奖励标准不定,;

④有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突出贡献,一事一奖,奖励标准不定;

⑤当遭遇重大灾害事故,一事一助,资助标准不定;

⑥其它情况下,学校认为应当给予奖励资助的项目,另外单设。

第三条 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1、学校成立学生奖励资助评审工作委员会,由校长、分管副校长(或党委副书记)以及学工处、教务处、招生办、团委、二级学院负责人组成,下设奖励资助办公室(常设在学工处)负责日常工作;

2、二级学院成立学生奖励资助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总支书记、二级学院院长及部分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本级学生奖励资助评选和申报工作;

3、学校成立学生奖励资助评选申诉委员会,对评选有异议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可以提出上诉,申诉委员会必须在24小时内作出答复。

第四条 奖助学金评审程序

学生奖、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二级学院考察学生的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学业成绩和表现,在组织学生民主评议并听取任课教师、辅导员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初审,将有关评审材料报送教务处进行学业成绩核对无误后,转送学校奖励资助中心审查,并由资助中心报送学校奖励资助评审委员会审批后公示。

第五条 学生奖、助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1、经批准获得奖、助学金后,若发现弄虚作假,不符合条件者,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学生本人的责任,并追回所得奖、助学金上缴国家财政。

2、经批准获奖、助学金后,学生本人必须按国家规定凭个人银行卡支取,并做到计划开支、厉行节约、诚信至上。

3、在享受奖助学金期间,如违反法纪法规受到公安部门制裁、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和退学者,随即停止奖、助学金发放,将余额上缴国家财政。

4、奖、助学金在每学年秋季评审,待国家、省、市三级政府财政拨款到位后及时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