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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证书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5-11-04 12:03:01???? 点击次数:?

 

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精神,为加强对学生学历证书颁发的管理,切实保证毕业证颁发的严肃性、安全性与科学性,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和规格,结合体球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学历证书的颁发是经教育部依法授权,具有国家性质的行为,是一项极其严肃的工作,必须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严明纪律。对失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责任者,除收回学历证书外,还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对于仿制、伪造高等教育毕业证书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条 学历证书的管理及责任部门为教务处。教务处负责毕业证书的统一管理,包括学历证书印制计划的制定、下达印制通知书及印制过程的质量和安全监控;学历证书的征订、下发、使用情况统计;学历证书的销毁;对学历证书管理人员的管理和备案等工作。负责学历证书的申领、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情况的统计和上报、作废证书的上交。

第三条 教务处必须设置专门的学历证书管理人员,承担学历证书管理相关工作;管理人员变动,必须事前进行交接,交接无误后方可离岗。

 

二、学历证书资格审查

第四条  办理毕业证书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生必须在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在校学生学籍信息,未注册学籍的学生不具备办理学历证书的资格。

(二)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本院制订的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及课程要求,修满学分并所修课程成绩全部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其中德育要求学生在校期间未受到“记过” 及以上处分。

第五条 办理结业证书需具备以下条件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根据专业学制要求,按期完成学业但学生在校期间未修满专业学分或所修课程(含独立设课的实践环节)经毕业前补考后仍有课程未合格者。

(二)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及 以上处分且处分尚未解除者。

第六条 办理肄业证书需具备的条件

学生有下列情况者,可申请肄业,发给肄业证书:

具有教育部备案的高等教育在籍的学生,在校学满一学年以上而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

第七条  毕(结)业资格审查部门权限及责任

(一)毕(结)业生毕业资格审查工作由学校学生工作处、学校教务处、各二级学院共同负责完成。

1、各二级学院负责本院毕(结)业生的各项基础性工作,对符合办证条件的毕(结)业生组织统一参加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的毕业生电子采像;对达到毕业条件的毕业生提出办理毕业证书的建议;将符合办证条件毕业生的基本信息数据按要求以电子文档形式上报学校学生工作处。

2、学校学生工作处学籍管理人员对毕(结)业生的学生学籍进行审核,并将准确的学生学籍信息数据转交到学校教务处,并出具审核意见。

3、学校教务处根据学校学生工作处和各院提供的毕(结)业学生数据进行成绩审核,对符合办理毕业证书条件的毕业生数据信息进行整理、上报、办证等工作。

(二)毕(结)业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对毕(结)业生毕(结)业条件进行审核;对毕(结)业生按规定要求进行毕(结)业数据和图像信息采集、分类筛选、整理等项工作。

 

三、学历证书办理程序

第八条 学历证书数据整理。上年度十一月底前,各院必须将本院毕业生数据信息上报到学校学生工作处。毕业证书的学生数据信息经毕业资格审查、相关毕业生信息采集完成后,根据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信息系统中生成“学历证书发放名单”(预计),由学校学生工作处按规定要求对毕业数据筛选、整理、汇总,交教务处进行毕业生成绩审查。教务处在五月底前根据成绩审核对合格毕业生统一编排毕业证书编号,由教务处形成合格毕业生的汇总数据。

第九条  学历证书的审批。学校教务处将毕业生数据各项工作情况报学校主管领导,经主管院领导对“学历证书发放名册”审核批准后,毕业数据才能上传。

第十条 学历证书的数据上传。学校教务处按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当年毕业数据上传到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信息系统,经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上传教育部备案,同时,学校还需以书面报告形式向省教育厅报告毕业统计数据。六月底前,学校教务处应该办理好省教育厅审核同意的办证毕业生毕业证书的各项手续。

第十一条 学历证书的打印与制作

学校教务处按教育部备案的毕业数据进行学历证书打印、制作,并按规定到学校办公室盖章、验印。

第十二条 毕业证书的电子注册

学校教务处负责毕业证书的电子注册各项工作,结业证书与肄业证书不进行电子注册。

第十三条 学历证书移交

学校教务处办理学历证书的工作完成后,按规定工作程序将办理好的毕业证书转交到各院办公室,并办理移交手续。

 

四、按期学历证书的发放程序及要求

第十四条  按期毕(结)业学生学历证书的发放

在每年的六月底至七月初为按期毕(结)业学生学历证书的发放时间,由学校各二级学院负责发放到即将离校的学生,其工作流程如下:

(一)毕(结)业生办理公物归还单等离校手续;

(二)审核学生毕(结)业资格(教学环节和历年成绩);

(三)审核毕(结)业生的历年学费、教材费等费用;

(四)领取毕业生档案(主要材料包括学生学籍成绩表、录取材料、毕业生登记表等);

(五)凭办完所有手续后的离校程序表和毕业生档案,领取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六)每年发放学历证书的时间由学校教务处另行通知。

 

五、结业证换发毕业证的程序及要求

第十五条  结业证换发毕业证程序及要求。离校时结业的学生因课程不合格的而结业的学生,可在有效修业年限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教务处审核,允许在结业后申请两次课程补考或重修,达到毕业资格要求者,可以凭结业证换发毕业证,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离校时因“记过”处分及以上者而结业的学生,结业后1年确有悔改表现或显著进步的,由用人单位作出鉴定,经原二级学院审核,报学生工作处批准,教务处可凭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 因课程不合格而结业的学生参加补考的程序及要求

(一)考试对象:因课程不合格而结业且在结业后两年内的结业生。

(二)时间安排: 在每年的上半年集中安排一次补考,补考报名时间及安排关注学校网站通知,报名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其他时间概不办理。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生申请审核确认其学籍及结业情况,由院分管教学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三)学生工作处学籍管理部门复核学籍后,转交教务处,根据学籍管理部门提供的报名数据,核实学习考试费用(按每门课程30元的标准),报名学生持缴费单到财务处交费后,由教务处组织教师命题,并将具体的考试时间通知到相关二级学院。由各二级学院通知学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于指定时间、地点参考。考试结束后三天内阅卷教师将评阅后的试卷及成绩交至教务处

(四)经补考后符合毕业资格者依据第十五条办理结业证,换发毕业证。

 

六、学历证明的办理

第十七条 学历证书遗失后学历证明的办理。根据《关于高等学校处理遗失毕业证书的办法》(教学司字[1998]057号文件)规定,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如有遗失,学校不予补发。历届毕业生,因证书遗失,需补办学历证明的,可向学校申请补办学历证明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人书面申请,并持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免冠近照 1 张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二)由学校档案室核实申请补办者原在校学籍情况(含录取、毕业等),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教务处审核后颁发学历证明书。

 

七、学历证书的领取或换发及办理学历证明的身份确认

第十八条  学历证书的领取原则上由本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如需代领,代领人须提供委托人亲笔书写的《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结业证换取毕业证或办理学历证明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