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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违规、违纪处理办法生违

发表时间:?2015-11-04 12:56:04???? 点击次数:?

 

第一条 大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校纪校规。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其违纪性质与情节轻重,以及本人对违纪行为的认识和态度,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必要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五种。

第二条 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在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应开除学籍。毕业班学生留校察看处分为半年。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学历证明,按学校规定限期离校,并将档案、户籍退回原户籍地。

第三条 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组织煽动学生闹事、扰乱和破坏学校和社会秩序、侮辱或诽谤他人,违反学校纪律,情节非常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四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课时达到下列时数者,视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理:

1、旷课累计在10课时以内者,由各二级学院给予通报批评;

2、旷课10课时以上(含10课时),不满20课时,给予警告处分;

3、旷课20课时以上(含20课时),不满30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旷课30课时以上(含30课时),不满40课时,给予记过处分;

5、旷课40课时以上(含40课时),不满60课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旷课60课时以上(含60课时),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除名处理。

第五条 考试违规者按《考试违规的认定与处分》的相应条款执行。

第六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1、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含过失犯罪);

2、被处以行政拘留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3、被处以罚款(指违反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罚款)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被处以治安警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七条 偷窃、诈骗、抢劫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给予下列处分:

1、犯有偷窃行为:

(1)作案赃物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2)多次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3)为作案者窝藏、销赃者,处分与作案者相同。

2、犯有诈骗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3、犯有抢劫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损坏公物价值在50元以下者,除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损坏公物价值在50元以上 200元以下者,除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损坏公物价值在200元以上者,或多次损坏公物后果严重者,除赔偿外,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以现金或其他有价财物为赌注进行赌博以及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1、首次参与赌博或围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召集并参加赌博者,提供赌博条件或赌具者,除没收赌资、赌具外,给予记过处分;

3、多次聚众赌博,经教育仍不悔改或态度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行为粗野、聚众闹事或打架斗殴者,给予下列处分: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者,分不同情况给予处分:

(1)动手打人情节轻微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3)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聚众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干扰调查取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同时参与打架者视其情节加重一级以上处分。

4、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自带凶器伤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道德败坏、品行恶劣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有嫖娼、卖淫等严重流氓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用威逼、诱骗或其他手段,以恋爱为名玩弄异性或骗取钱财者,给予记过处分,严重者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在公共场所涂写、张贴淫秽文字或图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男女交往举止不雅,在校园内公共场合有勾肩搭背、拥抱、接吻或故意暴露个人隐私等行为,经指出不听劝阻,且态度恶劣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擅自进入异性宿舍逗留或在异性床铺躺卧,经指出不听劝阻,且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凡参与收看淫秽书刊、图画、录像片等淫秽物品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2、多次参与收看、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3、擅自进入社会营业性录像厅、游戏厅或歌舞厅等娱乐场所者,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对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4、在网上进行反动宣传、误递信息、制造谣言、恣意诽谤、欺骗诈取、淫秽交往、网络破坏等非法活动,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严重者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三条 有违反文明公德者给予下列处分:

1、伪造、涂改、骗取、转借证件(证明)公章,其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对违纪或严重违纪行为知情不报、有意袒护包庇、以各种手段干扰调查处理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3、在校园内有意敲铁桶、脸盆、饭盆、摔瓶、砸烧公物,在教室、宿舍随意向门窗外抛扔物件、泼污水,破坏正常学习、生活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造成公物损坏的负责赔偿;

4、在教室、宿舍内外踢球、蹬墙、涂画墙壁、污染环境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造成损坏的负责修复;

5、擅自张贴物件或故意撕毁学校的公告、通告,损坏宣传设施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损坏的负责赔偿;

6、在学习、午休、熄灯后演奏乐器、放收音机和扩音器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经教育不改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7、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加重处分;

8、在公共场所起哄、冲插队伍、造成秩序混乱者,给予警告处分;

9、夜不归宿、熄灯关门后爬墙外出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10、穿拖鞋、背心、吊带装、奇装异服进教室、机房、图书馆、会场者,给予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

11、学生私自调换座位、床位,影响学校统一管理者,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12、在宿舍擅自使用违禁电器或炊具等,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起事故、造成损失者,除支付赔偿金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3、不服从工作人员及学生干部的管理和批评并对上述人员肆意进行谩骂、侮辱、威胁、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4、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或其他邮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5、在门卫处不按规定证明出入,寻滋闹事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16、涂改《学生证》、《学生临时出入证》等学生证件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7、本条例中没有列举的其他有违文明公德的行为,可参照相近条款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吸烟者给予以下处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体球网学生在校园内所有场所严禁吸烟,一旦发现给与批评教育,凡发现有两次以上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在寝室(含寝室卫生间)和校园室外(含路道和所有的景点区)以及学校各个大小食堂、商店等公共场所吸烟两次者给予警告处分,根据处分以后的纠错或违纪加重情况可适时撤销处分或加级处分;

2、在教学区(含路道、走廊等)、实训室、图书馆、会议室、报告厅、办公室吸烟一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在学校所有公共卫生间吸烟一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4、在校医院吸烟一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在学生寝室内查到有吸烟证据而所在寝室的干部(含寝室长)如未将情况查清或隐瞒不上报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6、在批评教育和处理过程中态度顽固甚至造成恶劣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减轻或免于处分:

1、违纪行为发生后,认错态度好,并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且平时表现较好者,可减轻一级处分;

2、确属偶犯,且一贯表现较好者,可减轻一级或两级处分;

3、无违纪的主观故意,且有主动纠错表现者可减轻一级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或从重处分:

1、违纪行为发生后,本人始终不肯认错;

2、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

3、曾经受过处分,经教育仍不改正,后又屡犯;

4、作伪证、给调查处理工作造成困难。

第十七条 凡受校纪处分,给予下列附加处罚:

1、受警告和严重警告者,当年不能评为各类先进,不能享受奖助学金;受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者,两年内不能评为各类先进,不能享受奖助学金;

2、受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的学校、二级学院、班级学生干部,均撤销干部职务;

3、凡属考试违纪作弊受处分者,当次考试成绩计零分;

4、受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者,取消其毕业推荐的优先权;

5、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所缴的学杂费不予退还。

第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和管理权限

1、情况报告

(1)违纪事件发生后,当事人或单位管理人员及时向二级学院负责人和学工处报告,节假日的突发事件向保卫处值班室报告。刑事、治安案件,如偷盗、赌博、打架斗殴等,要及时向保卫处或公安部门报告。

(2)对可能导致恶性事件的苗头,要及时制止事态的发展,并立即向保卫处或二级学院领导报告,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了结,对制止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逃避、推诿以致酿成重大损失的人员追究其责任,并给予严厉处罚。

2、调查取证

(1)属一个班级内的违纪事件,由辅导员亲自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2)凡涉及两个及以上班级的违纪事件,由二级学院组织专人联合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3)凡涉及两个二级学院以上的违纪事件,由学工处组织专人联合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4)凡涉及刑事治安案件,由保卫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协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3、处分权限

(1)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由二级学院组织调查材料,研究决定,并负责行文以及落实的送达和善后工作,然后将原材料和处分文件报学工处存档;

(2)属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由二级学院上报书面材料,经学工处派专人调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书记)审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学工处组织实施,一般情况由该班辅导员送达并做好处理;

(3)凡考试作弊者,由教务处负责处理并转学工处备案。

(4)凡对违纪学生的各类处分,因二级学院处理不及时或不当的,学工处有权干预,并组织调查、按核实情况予以纠正;

(5)各类违纪处分调查材料由学工处存档,处分结论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九条 对违纪学生,本着实事求是、教育为主、管理从严、处理从宽的原则,进行耐心的批评教育和热情的指导帮助。处理时一定要经过调查研究、审慎操作。《处分决定》必须与本人见面,并允许学生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

    第二十条 凡接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处分通告书)后,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允许在5个工作日内向处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由处理部门及时上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调查组调查核实,然后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校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给予最终答复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如申诉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