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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违规的认定与处分办法

发表时间:?2015-11-04 12:55:09???? 点击次数:?

 

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树立良好校风、学风和考风,确保人才培养质量,依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和处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学生有以下情节之一者,以违犯考场纪律论处:

1、迟到15分钟及以上,不听劝阻,强行进入考场和索要考卷的;
    2、考试时未带任何有效证件,又拒不服从监考教师指挥,强行参加考试的:
    3、在考场上大声喧哗,影响监考教师执行考务和扰乱考场秩序的:
    4、交卷后在考场周围或嬉戏喧哗,或大声谈论考试内容,经劝阻不听而严重影响他人考试和扰乱考场秩序的;

5、进入考场后不对号入座,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的;

6、威胁辱骂监考教师及有关工作人员的。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以考试作弊论处:

1、传递与考试有关的纸条、书籍、笔记本等能载明考试内容物品的;     

2、在考生桌椅周围或衣服、文具、身体等处发现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符号等信息资料的;       

3、互相交换试卷或出示试卷示意他人抄袭的;    

4、考试时间已到不停止答卷的;    

5、考试时交头接耳、偷看他人试卷的;    

6、试卷答题内容基本雷同的;

7、顶替他人考试或请他人代考的;

8、由字迹判明学生所交答卷系他人作答的;

9、将试卷带出考场的;

10、通过伪造证件及其他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的;

11、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第三条 凡监考教师(主、副监考)认定属于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必须当场制止,认定属于考试作弊的行为,必须当场揭露,停止其答卷。已被认定为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必须做好相应记录,注明姓名、事由、情节和性质,必须报告。

第四条 凡违犯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者,不论其本人态度如何,该课程考试成绩概记为“0”分,且不得参加补考。认错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由本人申请,二级学院提出建议,教务处批准后,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为教育本人和他人,视情节轻重给以相应处分:

1、对犯有第一条中4、5款和第二条中1、2、3、4、5、6款的,视认错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2、对犯有第一条中1、2、3款和第二条中7、8、9款的,视认错态度,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和直至勒令退学的处分;

3、对犯有第一条中6款和第二条中10款的,视认错态度,分别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4、对协助作弊的教师加重给予处分,除通报外,予以记过或清除出校处分;

5、受到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处分材料,装入学生档案,无特殊改过业绩,未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撤销;

6、凡有作弊行为的学生,一律取消评优评先,奖助学金的评审资格;学生干部作弊,应撤销职务;党、团员作弊,应受党、团纪律的处分;

7、对屡犯作弊错误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