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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信息学院章程

发表时间:?2015-09-24 15:17:07???? 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湖南信息学院;

英文名称:Hunan Institute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第三条  学院地址:湖南省长沙(星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毛塘工业园(邮编410151,网址http://www.hnisc.com)。

第四条  学院举办者:湖南省每日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第五条  办学性质:是实施应用型本科学历教育的民办本科院校,具有法人资格。

第六条  主管部门:湖南省教育厅。

第二章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

第七条  办学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性办学原则,以“教育报国”为追求,坚守“格物致用、立德固本、知行一体、敢为人先”的办学理念,立德树人,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基础知识扎实、动手能力强和可持续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八条  办学定位:立足长沙,服务湖南,适应信息产业、装备制造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按照“优化基础、口径适当、注重实践、强化能力”的要求,建设重点学科,培育品牌专业,把学院建设成为办学特色鲜明、管理科学规范、具有较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全国高水平的应用型本科院校。

第九条  办学规模: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在校生规模为8500人左右。

第十条  办学层次:本科学历教育,学制4年。

第十一条  教育形式:开展全日制学历教育;依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依法依规开展技能培训和中外合作办学。

第三章  学院资产数额、来源、性质和财务制度

第十二条 根据学校变更前审计报告载明的信息,截止至2013年9月30日,学院总资产718,827,984.25元。

第十三条  经费来源:举办者投入、学费、政府奖助、社会捐赠等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资产性质:所有资产均依法依规登记在学院名下,学院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学校资产。

第十五条  财务制度:依照《会计法》和《高校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等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严格经费管理,并依法接受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对学院财务的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由财务部门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报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公布审计结果。在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的年度净资产增加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入资产总额。

第十七条  学院属于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使权益,履行义务。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行业企业代表等7人组成,其中1/3的董事应具有 5年以上的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经验,1/3来自企业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提名,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每4年一届。董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举办者担任。董事长为学院法人代表。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召开4次,董事长认为必要或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须2/3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可有效:

(一)聘任或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制定学院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财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教职工编制定额及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对学院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应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它文件;

(四)监督院长执行和落实董事会决议;

(五)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指定董事会董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五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立院务会,由院长、副院长、工会主席、主要部门负责人代表等7人组成。

第二十六条  院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业务能力强,爱岗敬业,身体健康,具有10年以上高等院校教育教学管理经验,年龄不超过65岁,具有教授职称。院长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

根据工作需要,设副院长3-5人,任期4年。

第二十七条  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院务会会议;

(二)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三)实施学院规章制度、学院发展规划;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七)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八)提出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九)全面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八条  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组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湖南信息学院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党总支、支部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院党委每5年一届,党委委员每届任期5年,党委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

第三十条  院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紧紧围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开展工作,在师生员工中培养、发展新党员;

(三)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董事会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校,规范学院管理;

(四)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五)按照干部权限,负责党组织内部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六)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七)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群团组织;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湖南信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设书记、副书记各1人,在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每4年一届,每年召开1-2次会议。院长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力。

第三十四条  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院党委领导下,以学生和学习为中心,开展各种社团活动,引导学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水平和学习积极性。

 第三十五条  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和教学、科研计划,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组织学术活动。

第三十六条  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工作,依法依规对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七条  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实施校园安全稳定工作院长负责制。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构建人防、物防、技防安全体系,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保障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

第六章  学科专业与教学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科门类:适应电子信息产业、装备制造业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以工学为主体,管理学、经济学等学科协调发展。

第三十九条  专业设置:以工学电子信息类、计算机技术类等专业为重点,不断优化专业设置。新增专业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规划建议,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条  以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为依据,突出应用型本科教育的特征,不断优化人才培养方案,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按规定选用教材。

第四十一条  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强化质量监控。突出实践教学,全面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产教融合,提高学生实践能力。改革考试方式,严肃考纪考风,确保教学质量。

第四十二条  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现代职业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开展实用技术的研究,为域内企业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四十四条  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实施招生工作,招生简章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凡被学院录取的学生,复查合格后报教育厅审查注册,取得相应的学籍,按规定建立学生档案。                                                                                                                                                                                                                                                                                                                                                                                                                                                                                                                                                                                                                                                                                                                                                                    

第四十五条  学生依法享有如下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学生社团活动;按规定获得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或修满相应学分,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学生必须依法履行如下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完成教学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四十六条  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学生对学院做出的处分存有异议,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队伍。按1:200的师生比配备辅导员,每个班级配备1名班主任。

第四十八条  设立学院奖助学金制度,在学院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通过校友捐赠、企业捐赠等,设立学院奖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对表现优秀学生给予奖励,对应届毕业生创业提供适当的资助。

第四十九条  学院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第八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五十条  学院实施全员聘任制。学院根据专业设置、课程要求制定相应的教师聘任条件,受聘教师由院长聘任。学院依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设置机构,进行“定编定岗定责”,管理干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聘任合同制。

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工资待遇实行岗位薪金制,奖励与绩效考核挂钩。根据学院发展的具体情况,每年按照一定比例提高教职工工资待遇。

第五十二条  学院与所有聘任的教职工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依法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五险一金)。

第五十三条  学院设立“教职工重大事故救助基金”,由学院每年提取一定比例的专项经费、教职工自愿捐赠、社会捐助等组成,专户管理,对教职工本人及其家庭发生重大事故和特殊困难家庭予以救助。

第九章  学院变更、终止与清算

第五十四条  学院变更需遵守以下程序:

(一)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三)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五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因不可抗拒原因和根据学院章程要求,不能实现办学目的,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不能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六条  学院终止须在政府审批和主管机关的指导下建立财产清算组织,并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应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它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它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七条  学院终止后,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即自行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教育部批准设立湖南信息学院,并经审批机关、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 学院章程修改的程序为董事长提出或由1/3以上董事联合提议进行修改,章程修改后提交学院董事会审议,经2/3以上董事会董事表决通过,报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核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董事会。